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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劳动监察公告

(东莞市缘菲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2025/05/20 2.7k 阅读 481 点赞


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缘菲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庚生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博头中方区四巷9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7KUC5C46

我局查处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96号)。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96号)的要求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96号)及送达回执;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20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03-496号).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