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2024/05/28 4.4k 阅读 142 点赞

  驾驶人程勇刚,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长德路22号,联系人:谢警官、郭警官,联系电话:0769-8510477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

  2024年5月29日   

  附:

姓名

驾驶证档案

编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程勇刚

420600452754

2023年6月16日08时54分,程勇刚驾驶粤BA15137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东莞市虎门镇轮渡路与白沙连升北路交叉路口路段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有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拟记6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