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铭顺万邦物流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证解〔2024〕001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01月29日对你(单位)的物品:闽DG0353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闽交运管厦字350201261660号)壹张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号为:粤东交证保〔2024〕2200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自2024年02月05日起解除该证据登记保存。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