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政策公告公示

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扣留交通违法(事故)车辆的公告

2024/02/05 1.2w 阅读 406 点赞

  兹有粤STB947小型轿车等101辆违法(事故)车辆于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被太平高速公路大队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应手续来太平高速公路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太平高速公路大队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未处理扣留车辆名单.xlsx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