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政策公告公示

东莞交警虎门大队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扣留交通违法车辆的公告

2024/02/03 1.4w 阅读 325 点赞

  兹有“东莞457810”号电动自行车等138辆交通事故车辆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被交警部门在虎门镇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关手续来虎门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图片1.png

  (请扫二维码,查阅)

  兹有粤SD78692轻型封闭货车等87辆违法车辆于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交警部门在虎门镇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关手续来虎门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图片2.png

  (请扫二维码,查阅)

  兹有粤SVB832摩托车等804辆违法车辆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被交警部门在虎门镇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关手续来虎门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图片3.png

  (请扫二维码,查阅)

  兹有粤SNT759摩托车等963辆违法车辆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交警部门在虎门镇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关手续来虎门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图片4.png

  (请扫二维码,查阅)

  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